S律师未接受律所指派发送《律师函》案
案情简介
D律师事务所S律师在未接受律所指派的情况下,接受Z公司委托以委托律师名义向C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赎楼贷款担保义务。
查明事实
S市司法局认定S律师在未接受律所指派情况下,以委托律师名义发送《律师函》,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
处理结果
S市司法局:2020年5月11日,S律师因在未接受律所指派情况下以委托律师名义发送《律师函》,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S市律师协会:2021年7月8日,依据S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对S律师予以“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处分。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案例评析
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这里的法律服务既包括诉讼与非诉服务,也包含了签发律师函等专项服务。因此,为保证律师函“名正言顺”,签发律师函首先应当与客户建立规范的律师函委托代理及授权手续,若为已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客户发送律师函的,律师亦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获得客户授权可办理,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实务中,有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与客户建立了相关法律事务的委托关系,但如果委托事项没有包含发送律师函,或约定不明确是否包含发送律师函的委托事项时,律师事务所需要与客户签订专项委托合同,否则可能存在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