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三十期,2026年2月)

2026-03-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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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律师代理案件未审查委托人身份违规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投诉人投诉某律师事务所Z律师,称其发现银行卡被法院冻结 20 万元,向法院查询并复印案卷后,得知其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Z律师在该案中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投诉人自始至终从未见过Z律师,也从未向Z律师出具过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故向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对Z律师进行查处。

当地律师协会查明:

投诉人与W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H某诉W某、投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W某隐瞒其与投诉人已经离婚的事实,代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自行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署了投诉人的名字。Z律师在未见到投诉人本人、也未向其本人核实的情况下,代表其参加了案件诉讼。

处理结果

当地律师协会认为

Z律师在未取得案件当事人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代其出庭应诉,导致由当事人承担本案败诉的不利后果。Z律师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违规收案、收费情形,已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当地律协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Z律师警告的纪律处分。

违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案件评析

规范的委托手续绝非形式流程,更是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律师职业信誉的重要保障。律师在办理涉家庭关系、共同诉讼当事人等易引发代理权争议的案件时,应当高度警惕、从严把关,坚持面见委托人本人,或通过电话、视频等可靠方式,逐一核实委托人真实身份与委托意愿,严格审查每一份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从源头杜绝无权代理、冒名代理风险。各律师事务所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控,健全收案审批、委托核查、风险审查全流程机制,堵塞执业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