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公职所)、法律援助机构:
为做好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考核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经省厅核准依法登记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所、合伙联营所,下同)和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和大湾区执业证,下同)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另行通知。
2023年1月1日后,经省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无需参加这次年度考核。
公职律师(不含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考核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的规定办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考核时间
2022 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考核(备案)同步进行,自4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6月1日后,线上(网上)考核流程的申请功能将关闭。
时间安排:5月1日前各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自查和本所律师的考核;
5月10日前各区司法局完成对辖区律师事务所考核的初审工作;
5月10日至5月19日(各律师所按照微信工作群的通知时间)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评定等次,期间市司法局将视情会同区司法局开展现场实地抽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6月1日后,线上(网上)考核流程的申请功能将关闭,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情形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程序分别向辖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同时将结果分别报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录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并予以备案登记。
三、考核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 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粤司规﹝2019﹞3 号)、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律协﹝2020﹞41 号)等规定,本次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022 年度(2022 年 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日)执业情况。公职律师(不含公职所律师)考核内容由其所在单位实施。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本次年度检查考核重点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组织广大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情况。
(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关年度考核规定及《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 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建考评工作的通知》(粤律党〔2023〕4 号)要求办理。
(三)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是否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否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三名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资产数额、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的,以及律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的,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办理业务数量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办理涉外法律业务、担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律师调解、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情况。执行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监督和指导律师代理重大和群体案件、集体讨论辩护(代理)意见情况。
(五)律师保持法定执业条件及公职律师保持任职条件的情况。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情况;律师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改变、故意犯罪等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公职律师是否保持任职条件。
(六)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本所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情况;本所对违法违规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
(七)内部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情况;加强收案登记管理,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办案费用和出具票据情况;投诉查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八)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情况。除合伙联营律师所,其他律师所有无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大湾区律师除外)、有无按规定办理法律顾问证,有无安排外国和港澳台律师在本所办公;与外国、港澳台法律顾问共同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分所管理办法的规范情况。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与合伙协议是否一致;章程与合伙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阴阳章程”“阴阳合伙协议”“阴阳分所管理办法”等情形。
四、考核材料和流程
2022年度考核工作继续按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下线上考核同步进行。
(一)考核要求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中须包括第三项考核内容中(四)、(七)所列制度。(仅限2022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
2.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工作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2年第二季度的律师所收案登记表及每个案件收费发票复印件、印章使用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2022年第二季度之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年的相应材料),其中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报告须单列。报告须由律师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市司法局将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核实报告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3.其他材料以承诺书的形式提供。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承诺律师所资金是否符合律师所法定设立条件)、纳税凭证(承诺是否依法纳税)、社保清单(承诺是否由律师所为哪些律师购买了社保、没有为哪些律师购买社保并说明理由)、建立执业风险及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承诺是否设立,未设立的理由)、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参加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承诺是否履行)、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承诺是否履行和是否缴纳会费)。上述承诺须由律师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律师所和律师所负责人为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全年党建工作台账、“三会一课”台账、学习记录、活动记录、党员名册、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情况说明等。在提交本次考核材料时所内律师的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没有转到协会党支部或律所党支部的,对所在律所及该名律师的考核暂缓。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按协会要求为准(附件1)。
(二)线上考核流程。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点击首页左上“切换”,选择“政务服务部门—省司法厅”,切换至“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点击“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登陆后,选择“年度考核业务”事项进行办理。市司法局线上审核在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完成。
五、其他要求
(一)更正和完善基本信息。考核前,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切换区域和部门”中选择“省级部门—省司法厅”,切换至“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选择“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对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和补充,特别是核对律师个人“政治面貌”信息时,如果是“群众”的,不要误填为“无党派人士”,另外还需上传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以顺利签发本人律师执业证电子凭证。通过登录广东法律服务网(https://gd.12348.gov.cn),进入“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系统)”,完成律师个人“培训记录”“履行社会责任记录”“荣誉表彰”“参政议政”等诚信信息填报工作。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完善后的信息,将同步在广东法律服务网及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系统)公开。
(二)及时上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及暂缓年度考核等三类人员名单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各所根据通知及时收回执业证书并上交市司法局。
(三)做好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填满、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各所统一造册登记并预约换证,办理换发执业证书时,必须提交律师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律师执业证及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由于换发执业证书的工作已委托下放,请各所提前统计今年考核需要换证的数量,于5月1日前报律师工作管理科
(联系人:付紫云,电话0756-2662592,报送邮箱:zhsfjlgk@zhuhai.gov.cn)。
(四)及时缴纳会员会费。各律师事务所(机构)要督促本所(机构)律师做好会员会费缴纳工作,会费缴纳标准按协会有关通知执行。
本通知附件请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下载,同时发QQ交流群和微信交流群。考核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律管科和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系人:付紫云(市局律管科),电话:2662592
梁素云(市律师协会),电话:266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