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 (第三期,2023年8月)

2023-08-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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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律师违规帮助委托人伪造证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6日,Z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W律师事务所Q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期间,帮助其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后将虚假供述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判决其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免予刑事处罚。


二、查明事实

Z市司法局调查认定,Q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期间,帮助其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后将虚假供述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嫌疑人家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规。


三、处理结果

Z市司法局:2017年7月3日,因Q律师违规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五、案例评析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妨碍司法公正、挑战国家司法权威。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协助委托人伪造证据属于妨害司法公正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各位律师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遵纪守法,不做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