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各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

2024-11-22 09:03
1112

各律师事务所:

经珠海市律师协会二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正式开始新一届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请有参与意愿、符合条件的我市律师积极报名,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设置

本届理事会设立26个工作委员会、计划设立20个业务委员会(视报名情况,确定最终设立的业务委员会),它们分别是:

(一)工作委员会

1.党建工作委员会

2.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

3.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

4.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5.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

6.财务指导监督和福利关爱工作委员会

7.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

8.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9.文体工作委员会

10.参政议政与律师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11.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12.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13.公共与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

1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

15.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

16.公司与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

17.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

18.律师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

19.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20.老律师工作委员会

21.斗门金湾律师工作委员会

22.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

23.双拥法律工作委员会

24.调解工作委员会

25.涉外法治工作委员会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二)业务委员会

1.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2.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业务委员会

3.民事及权益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4.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业务委员会

5.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

6.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法律业务委员会

7.投融资与并购法律业务委员会

8.执行法律业务委员会

9.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

10.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

11.金融证券与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

12.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

1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14.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

15.医药与大健康法律业务委员会

16.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

17.国际法律业务委员会

18.仲裁法律业务委员会

19.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业务委员会

20.低空经济及新兴产业业务委员会

根据《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4)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人,确需增减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与秘书长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根据《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5)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每个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报名条件

具体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各职务报名条件,请参照《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4)、《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5规定要求此外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委员除需符合上述规则要求外,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还须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或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除需符合上述规则要求外,根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报名方式

1.委员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每位律师最多同时报名参加1个工作委员会和2个业务委员会。

2.凡报名律师须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及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同意,填写汇总表(见附件3)。

3.申请表、承诺书及汇总表的原件和电子版应于2024125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 欧健成      话:2662173

 箱: connerao@qq.com

1.珠海市律师协会第届委员会申请表

2.珠海市律师协会第届委员会承诺书

3.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委员会报名情况汇总表

4.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5..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1

珠海市律师协会第届委员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学历

外语水平

政治面貌

执业证

取得时间

现执业单位及职务

拟申请的工作委员会

及业务委员会

自荐担任委员会的职务(秘书长除外)

联系方式

手机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个人简历(高中以后)

主要业绩

在律师协会曾任职务、任职时间

兼任社会何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对拟申请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本人签名确认

   

律师所

意见

      (盖章)

市律协

意见

      (盖章)

注:1.此表一式一份;

2.此表需填写并签名盖章完毕后将word版、PDF扫描件以及纸质原件均报送至市律协。


附件2

承诺书

珠海市律师协会:

本人严格遵守《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本人递交《第届珠海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申请表》视为本人接受协会对本人的职务安排。

特此承诺,本承诺不可撤销。

 承诺人:

     


附件3

珠海市律师协会第届委员会报名情况

汇总表

 律师事务所(盖章)

序号

委员会(单列)

自荐职务

性别

1

维权工作

A

2

刑事业务

A

3

民事业务

A

4

调查工作

B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1.此表一式一份;

2.此表需填写并签名盖章完毕后将word版及PDF扫描件均报送至市律协。
附件4

珠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6月21日珠海市七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行使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职能,规范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珠海市理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合并及撤销。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在会长办公会议和分管会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由本会秘书处协调、配合和安排、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定期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报告。

(二)参加或主持协会和本工作委员会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和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代表议案;

(四)组织、开展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务;

(五)根据本会授权和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工作委员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各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份将年终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交本会秘书处,并向理事会报告同时报送监事会。

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应及时向分管会长、协会秘书处通报,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

十一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务状况,获得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经费列入律师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十二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4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人。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人,确需增减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与秘书长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十三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聘请,任期和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报理事会通过,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八年以上;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四)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六)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七 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开展委员会活动;

(三)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四)向理事会进行述职报告;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特殊需要时报本会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与本会秘书处联系和协调有关工作的安排和开展。

第二十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辞去委员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执业年限须在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年限须在两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其中在本市执业年限须在两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能够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参与表决本委员会工作事项;

(五)自觉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及委员会推荐的方式,由秘书处进行统筹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按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推荐前,委员会应召开主任会议对被推荐人的情况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行为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在本市执业等客观原因存在的;

(五)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六)违反其他任职条件的。

丧失委员资格的,由各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主任、副主任丧失委员资格的,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议题、议程,并及时通知各委员。

工作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案。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会会长、分管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到业务委员会事项时,可要求相应的业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并征得会长及副会长初步同意后,于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报本会审核。请示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报秘书处初审,经会长及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工作委员会在活动开展前三日,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机构和个人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参加工作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六十日前向本会报告,并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工作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以工作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经本会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未经本会批准,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工作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受邀成为有关组织委员。

第三十八条 未经本会批准,工作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工作团体或组织。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有权依照《珠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全国律协、省律协另有规定的,按全国律协、省律协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各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本会理事会备案。

附件5

珠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6月21日珠海市七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23日珠海市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业务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和提高律师发挥各专业领域中的业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业务委员会是组织会员进行不同法律专业领域业务研究和分类指导的工作机构。其宗旨是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环境,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业务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各业务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业务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业务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业务委员会会议,参加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业务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进行业务培训;

(二)进行工作调研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律师业务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七)在本会的指引下,对外开展律师业务交流活动;

(八)有关项目工作、活动完成后,及时撰写总结、汇报材料和工作信息;

(九)本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业务委员会每年必须积极开展一次专业业务培训、一次专业业务研讨会及组织撰写一定数量的专业业务论文,不能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须由委员会主任向理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每个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

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务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业务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业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业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聘请。任期和业务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一条 担任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八年以上;

(三)年龄在65岁以下;

(四)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五)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

(六)办理过相关法律领域内的重大案件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积极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

(七)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八)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与副主任商议和确定秘书长;

(二)召集本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会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律师协会或以本委员会名议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委员会通报委员会各项工作情况;

(六)向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汇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每半年一次向理事会提交半年工作总结,每年年终向理事会述职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七)完成本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产生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业务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报名自荐,经会长会议审核并提出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由各业务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期内须接受工作审核,凡在一年工作时间内不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和不称职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会长会议直接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辞去委员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年以上;

(三)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六)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七)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二十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向各自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至少参加一次业务研讨会,参与组织至少一次业务培训;

(四)热心倡导、积极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开展专业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参加本委员会委员活动累计达三次的;

(二)本委员会开展委员活动连续三次请假的,但患严重疾病的情况除外;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相应工作部门为各业务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工作委员会工作。

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议题、议程,并及时通知各委员。

工作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案。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根据本会业务委员会活动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细则;

(三)召集本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四年工作规划;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业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业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将年终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新一年的工作计划报至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业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总结,公开发布(含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凡在研讨会、培训班、业务交流等形式开展委员会活动的,其活动按实际学习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三十条 业务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并征得会长及副会长初步同意后,于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报本会审核。请示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报秘书处初审,经会长及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委员会在活动开展前三日,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各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提出本年度活动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三十四 委员会经费由本会财务部门代管,实行律师协会秘书处和委员会双重监督。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有权依照《珠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律协、省律协另有规定的,按全国律协、省律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律师本会事理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