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二十七期,2025年11月)
X律师未办理委托手续违规介入案件
案情介绍:
X律师为Z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8月,王某因诈骗被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丈夫冯某通过中间人找到刘某,刘某谎称有关系能够办理取保候审及减轻刑事处罚等而收取冯某7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通过中间人找到Z律师事务所X律师,委托其办理王某等人取保候审及减轻刑事处罚事宜。未经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手续,X律师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查明事实:
X律师为Z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8月,王某因诈骗被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丈夫冯某通过中间人找到刘某,刘某谎称有关系能够办理取保候审及减轻刑事处罚等而收取冯某7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通过中间人找到时任某Z律师事务所X律师,委托其办理王某等人取保候审及减轻刑事处罚事宜。
在未与嫌疑人家属签署委托手续的情况下,X律师和刘某于2020年11月10日签署一份《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该合同约定常年法律顾问费40万元,分两次打款,先打20万元,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
刘某于当日将20万元打入Z律师事务所账户,收到款项后,Z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13日开具了该笔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事后,X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了解了王某案件有关情况。该20万元律师费Z律师事务所已于2021年1月结算给X律师。
处理结果:
J司法局决定:给予X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的行政处罚。
J律协决定:给予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处理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案例评析:
律师的执业行为应确保合法、合规,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职业形象。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机制,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并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切实维护好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
此案例警示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规范。任何试图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惩戒。同时,这也提醒了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加强律师职业纪律和监管方面,需持续努力,以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