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十一期,2024年5月)

2024-05-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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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律师事务所T律师违规收案收费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W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Q律师事务所T律师违规执业。

查明事实

W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T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问,确有通过个人账户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且以联络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5万元财物的行为,构成违规收费。另查明,Q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多次通过T律师个人账户收取律师代理费,且均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案件调查期间,投诉人与T律师达成和解,投诉人主动向W市律师协会请求撤销投诉,依规可以从轻处分。

处理结果

2024年 1月8日,W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T律师、Q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经济争议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 调解、和解或者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纪律处分程序的终结,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转为惩戒委员会的调查程序。

案例评析

律师承办业务,必须通过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这既是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是比较突出的违规问题,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还会影响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度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社会对于律师的执业行为、诚信素来有着较高的要求,T律师私自私自收费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办事不遵守规则、不讲诚信的不良印象,也预埋了委托人投诉的隐患,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

望广大律师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加强执业纪律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收案收费手续,切莫因小利而失大体,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需要大家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