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律师违规拒绝代理案
案情简介
2013年,Q律师事务所的F律师接受投诉人O某委托代理其起诉一欠款纠纷案,投诉人向F律师支付了代理费用。后,法院告知委托人开庭时间,委托人妻子将开庭信息电话告知F律师,并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出庭,F律师答复不用,由其全权代理即可。2014年10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时作为原告的投诉人及其代理人F律师均未到庭,法院向投诉人打电话,投诉人答复由其律师全权代理,但法院无法打通F律师电话,导致法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F律师收到前述撤诉裁定后亦未告知投诉人,投诉人以为该案还在处理中,直到2021年打听到法院有这个文书,方知该案件已按撤诉处理。
查明事实
经G市司法局调查认定,F律师接受投诉人委托后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且,经调查,F律师在本案中还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G市司法局:于2022年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F律师警告、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案例评析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责,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和律所指派后,应当勤勉尽责,充分做好每个案件的诉前准备工作,按时参与庭审等相关的诉讼活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客观原因,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与之协商,妥善处理不能履行义务的相关事宜。望各位律师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