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十六期,2024年10月)

2024-10-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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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J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与B律师事务所W律师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将J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法律事务部“承包”给W律师等人。W律师伙同他人以评估融资资质为由,诱使被害人到J律师事务所高价制作评估材料,骗取被害人财物。2015年5月20日,B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W律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查明事实

B市司法局调查认定,J律师所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且J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日常管理松懈、混乱,违法将律师事务所内部部门对外“承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已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B市司法局:J律师事务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6年12月28日给予J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中,J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亦未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违法分包所内业务,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该所疏于管理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应引以为戒,明晰负责人、合伙人在管理方面的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全体律师依法依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