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 (第十七期,2025年1月)

2025-02-0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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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律师语言不当损害律师形象案


案情简介
    G某与MZ公司于202112月产生劳资纠纷,由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因MZ公司屡次承诺支付工资未果,G某于20228月1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向Z律师提出,希望Z律师出于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阻止MZ公司的不当行为,在沟通过程中,Z律师136……7的手机号码向G某发回了大量具有威胁和侮辱性词汇的短消息。G某认为Z律师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形象和法律尊严,为此投诉至律协,要求律协撤销Z律师的律师资格,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并要求其向G某公开道歉。Z律师辩称其非MZ公司的法律顾问,与G某亦毫无关系,且其已于20227月20日更换了手机号码,原来用的136……7号码已赠与他人使用。


查明事实

经某市律师协会经调查认定,136……7的手机号码向G某发回了大量具有威胁和侮辱性词汇的短消息的情况属实,且Z律师承认曾使用过136……7的手机号码,尽管其声称已经于事发前将该号码赠与他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号码在与G某沟通过程中系由他人使用。


处理结果

某市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应该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无论Z律师是否为MZ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无论其是否代理MZ公司与G某之间的劳资纠纷案件,在与他人的沟通过程中均不应使用侮辱性词语,尤其是其已表明律师身份且对方多次提醒其律师身份的情况下。Z律师的行为已经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构成违规,对Z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应避免与当事人直接发生言语冲突,在双方言语不一致时,应以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解决问题,向当事人展示一个专业、有涵养的良好律师形象。律师作为在法律领域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道德修养。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建立起律师职业荣誉感,维护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共同推进律师行业的发展。本案Z律师并未代理G某所涉的案件,严格来说,G某并非当事人。但是,律师在与非当事人交往时,也应遵守上述职业道德,不可放松对自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