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二十一期,2025年5月)

2025-05-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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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在原告D某诉被告X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审过程中,D某为证明案涉房屋及相关权益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申请该房屋原权利人H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P律师为被告X某的代理律师,在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X某向P律师提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H某聘请代理律师,P律师将同所律师L律师介绍给被告X某。L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均未与H某见面,未就答辩意见、诉讼主张等重要代理事项征得H某同意,即在《答辩状》、答辩意见及庭审中提出H某没有放弃案涉牛角组房屋权益,以及H某与X某、某某签订该宅基地转让存在纠纷等主张。


查明事实

X市司法局调查认定:L律师在上述诉讼活动中,经P律师介绍与被告X某串通,违规担任同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H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并且其答辩意见和诉讼主张违背H某本人意愿及客观事实,就诉争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了虚假陈述,企图误导法庭采信第三人的陈述,系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交虚假证据行为。另,调查中未发现L律师从中已实际获取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X市司法局认为:给予L律师停止执业8个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案例评析

律师本应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却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交虚假证据样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有损法律权威也严重损害行业声誉受到法律处罚和行业惩戒警示从业者务必时刻坚守法律与职业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