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律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案情简介】
T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10月15日,是某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登记的合伙人有陈某伟、蒋某、陈某泽,但实际出资的合伙人除陈某伟、蒋某、陈某泽外,还有张甲、张乙。在T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张甲、张乙跟陈某伟、蒋某、陈某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甲原在H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T律师事务所。张乙与张甲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乙曾出资八万元作为T律所的合伙人,没有与T律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以上事实有《T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佐证。
【处理结果】
经该省司法厅认定,T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省司法厅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T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该省律师协会认定,2020年10月30日,T律师事务所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该行政处罚已生效。鉴于T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T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版)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版)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案件评析】
T律所因将非律师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被依法查处并处罚,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严格要求。本案例旨在警示,在律师行业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背景下,律所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规范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