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二十三期,2025年7月)

2025-07-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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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律师伪造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案情简介
    S律师事务所L律师代理S某某与D某某、W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在S市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该案之前,L律师自行制作加盖S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落款日期为20227月14日,注明需要交纳7314元执行费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过手机拍照发给S某某,并收取了S某某7314元。后于202211月15日,在S市人民法院将7314元全部退还S某某。S市人民法院L市司法局出具《司法建议书》,要求L律师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查明事实

L市司法局调查L律师伪造虚假司法文件行为属实,该事实有S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从S市人民法院调取的对S某某L律师的询问笔录复印件、L律师自行制作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手机图片打印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打印复印件、L市司法局对L律师的询问笔录等证明。 L市司法局认为,L律师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L市司法局给予L律师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评析

L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和践行者,然而其伪造预交诉讼费通知文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

此案例警示我们,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同时,律师协会将持续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惩戒工作,以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