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警示信息(第八期,2024年2月)

2024-02-22 18:15
879


案情简介
 MQ(同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羁押于A县看守所,并聘请同一律师即S市律师事务所律师Z某。律师Z某于9月28日分别会见了 MQ二人。



查明事实

A县检察院会同县看守所通过查阅律师会见登记簿、回看会见室录像、约谈相关工作人员等调查工作,证实律师Z同时接受 MQ聘请并于9月28日分别会见了二人。


处理结果

S市司法局:2017年1月17日S市司法局对律师Z某作警告处理,责令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处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四十三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案例评析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该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及执行,如触犯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规范律师会见秩序,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律师及其他参与到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系统学习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认真查找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意识、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