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律师不正当接触法官案
案情简介
L律师为A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加快A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宗投资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进度,于2019年3月某天,L律师在非工作场所与该案承办法官B法官见面,并向其给付现金30000元。同年10月份,L律师又向B法官赠送2瓶名贵白酒。
查明事实
经C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L律师承认为加快案件进度而向B法官给付钱财,故,L律师在非工作场合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承办法官在非工作场合见面,并向承办法官给付现金及赠送名贵白酒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处理结果
C市律师协会:给予被调查会员L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十九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十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作为执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切勿“寻求捷径”,应当坚持正确价值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