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律师违规风险代理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2日,某市H律师事务所L律师在代理一起涉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案件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书》,其中第六条第3款约定风险代理内容,如不胜诉应退还14万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预付15万元代理费,H律所仅开具收据。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在一、二审行政诉讼败诉及再审申请被驳回后,L律师对当事人退还风险代理费14万元的请求避而不谈,以种种理由推诿。于是,当事人投诉到当地律师协会,要求责令L律师返还违规收取的风险代理费14万元,并对其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查明事实
经该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当事人与H律所签订《委托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1、指派L律师代理其所涉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程序;2、当事人应于合同签订时缴纳委托费用15万元;3、如H律所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同时再审败诉,H律所30天退还14万元。2019年3月21日,H律所收到律师代理费14万元,出具收据并盖章,收据上印有“凭此据换发票”字样。
另查明,当事人向律师协会提交投诉材料后,又向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L律师退还投诉人委托费用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H律所于2010年8月16日设立至2020年1月10日注销。
处理结果
经该市律师协会认定,L律师在代理这起涉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时,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协议并收取律师费15万元,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构成违规风险代理,给予L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版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现行规定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版)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案例评析
律师违规收取高额风险费用,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又可能增加社会矛盾乃至破坏司法公正。律师协会对L律师的严厉处分,体现了对违反执业纪律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一案例为提醒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通过此案例,律师应当深刻认识到执业纪律的重要性,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依法依规执业,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