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律师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某市律师协会在巡查走访期间,发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G律师在该地拘留所旁边的某商店门口设立刑事法律咨询广告牌进行宣传,广告牌上印有G律师的姓氏和联系电话,G律师则在现场向路人派发印有刑事法律类广告内容的名片,并口头宣传其是律师,能够承办刑事业务。
【处理结果】
经该市律师协会认定,G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其在拘留所周边设立刑事法律咨询广告牌,存在不适当宣传、以不正当手段挣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规则》第十九条第(四)项“在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或者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规定,给予G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处分依据】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版)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六)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规则》(2021年修订)
第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或者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案件评析】
律师在公检法、看守所等司法、监管场所周边进行违规宣传,不仅违反职业规范,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乃至司法公信力。本案例旨在提醒律师对外进行业务推广和宣传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规则(2021修订)》等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共同维护我市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